铜精矿变铜渣精矿,国际买卖遭遇“李鬼”
南京律所助中国企业打赢国际仲裁案
南报网讯(通讯员 李娟 记者 徐宁) 国内一家铜冶炼企业与新加坡贸易公司签订买卖铜精矿的合同后,却因到货的货品不符被海关责令退运,企业也受到处罚。为挽回损失,铜冶炼企业在国浩律师(南京)事务所帮助下在新加坡打起国际仲裁案,历经2年多时间,于今年7月大获全胜。在12月11日举行的第三届“金陵律师论坛”上,这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新加坡国际仲裁案获得案例一等奖。
2018年3月及2019年1月,中国一家铜冶炼企业及其香港子公司(以下简称“甲公司”)与新加坡一家贸易公司及其中国母公司(以下简称“乙公司”)签订了买卖铜精矿的《买卖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。其中约定,任何争议均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(以下简称“新仲”)仲裁,适用法律为英国法,仲裁语言为英语。
合同履行中,乙公司于2018年10月、11月到港的四船货物中,两船货物报关时被中国某地海关查验,经鉴定属于铜渣精矿,与合同约定的铜精矿不符,被海关责令退运,甲公司因此受到行政处罚。事发后,就到港的另外两船货物,甲、乙公司签订《补充协议》协商退运。后经送检,其中一船为铜精矿,另一船为铜渣精矿。
承办此案的国浩律师(南京)事务所律师陈喆介绍,期间,甲公司一直与乙公司沟通,要求其确认所供货物的性质及原料来源,但乙公司不予确认,并称其仅是中间商,要求甲公司直接向真正的卖方,即其上游供应商丙公司核实。
然而,丙公司也始终未能明确。后因协商无果且分歧较大,甲公司转售了待退运的四船货物以减少损失,而乙公司未再履行剩余四船货物。2020年2月,丙公司在英国伦敦高等法院起诉乙公司中的新加坡公司,请求其承担不予接收后续货物所造成的违约损失。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作为第三方加入英国诉讼或提供相应的协助。基于合同相对性以及与乙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,甲公司拒绝加入英国诉讼。
同年3月,甲公司针对乙公司在新仲提起仲裁(以下简称“1号仲裁”),请求乙公司赔偿因供货不符而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。在收到《仲裁通知书》的第二天,乙公司中的新加坡公司针对甲公司在新仲另行提起仲裁(以下简称“2号仲裁”),认为其供货相符,是甲公司错误解除了合同,进而主张甲公司应赔偿丙公司在英国诉讼中索赔的数额,以及甲公司违约给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。
“本案争议焦点为供货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品质、供货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明示条件以及是否存在任一方错误解除合同。”陈喆表示。
甲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铜精矿仅指源自铜矿石的精矿,而乙公司则认为铜精矿还包括来自铜渣的精矿。庭审中,双方专家证人一致认为,在国际市场上铜渣精矿的交易很少,而99%的交易都是铜精矿,据此,仲裁庭认定,合同约定的铜精矿仅指来自铜矿石的精矿,不包括铜渣精矿。
判断乙公司供货是否符合明示条件,需界定《买卖合同》约定的“localregulations(当地规定)”具体所指。甲公司认为其应指在中国生效的所有法律、法规、规定及决定等,据此,铜精矿是可以合法进口至中国,而铜渣精矿则禁止进口。经审理,仲裁庭采纳了甲公司的意见。
在甲、乙公司均认为是对方未履行后续四船货物的情况下,仲裁庭认为,双方以实际行动放弃了对后续四船货物的履行,因此双方均不享有任何权利及负担任何义务。
最终,仲裁庭认定,乙公司供应的铜渣精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品质,亦不符合合同约定明示条件。此外,双方均以实际行动放弃履行剩余四船货物,不存在错误解除合同。判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损失,驳回乙公司的反请求,所有仲裁费用包括甲公司代理律师费用均由乙公司承担。至此,甲公司在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新加坡仲裁案中大获全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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