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,欢迎来到CRA国际! 请登录|免费注册 服务热线:139-2805-1668

资讯中心

最新最全的行业信息
我国矿产资源新规施行
发布时间:2026-06-16 09:47:41 浏览:45
6月15日,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。自然资源部新闻发言人、宣教中心主任夏俊在会上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。

会上,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表示,矿业权是矿山企业的关键利益。《条例》充分保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,在矿业权出让、转让、续期等方面都进一步细化了制度规定。

胡斌华表示,在矿业权出让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了探矿权优先招标出让的情形,即对紧缺程度高、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,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、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。符合上述条件的探矿权招标出让,能够充分发挥综合择优作用,避免“唯价高者得”,进一步支持勘查技术能力突出、具有资金实力的各类主体获取探矿权,促进探矿权人将更多资金投入找矿,加快勘查进度,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。

在矿业权转让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了不得转让的具体情形,包括协议出让矿业权持有不满5年、矿业权被查封、存在权属争议、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等。

在矿业权续期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续期应在矿业权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提出申请。矿业权人应注意持有的矿业权期限,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。

《条例》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基础上,进一步明确规定探矿权续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,每次期限为5年。同时,对石油、天然气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战略性矿产,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续期次数。来源: 期货日报

本文来源于网络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且仅代表原作者观点,转载并不意味着环保再生国际平台赞同其观点,或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完整性与准确性,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,不作为环保再生国际平台对客户的直接决策建议。转载仅为学习与交流之目的,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,请及时与本司联系处理。

寻商机
供应 求购 商城

小程序

扫码关注我们
版权所有 广东中再盟科技有限公司 crainternational.com.cn. All Rights Reserved
粤ICP备20070958号